史無前例!控評檢測新規范出爐,重點內容摘要~
重大變化 ↓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檢測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內容和要求、建筑衛生學檢測內容和要求、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過程涉及的檢測。
明確了建筑衛生學、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內容和要求。
明確了生產工況穩定生產負荷能力的量化要求。
生產過程需要經常進行檢維修操作,檢維修狀態也需進行檢測。
明確了輻射劑量關鍵控制點。
可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了國外有限值的。
明確了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超限倍數的短時間采樣,優先選用定點采樣方式。
接觸濃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在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測。
檢測采樣失敗、檢測結果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時,可重新進行檢測。
檢測采樣失敗、檢測結果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時,可重新進行檢測。
噪聲測量宜選用個體和定點相結合的方式。
物理因素至少測量1個工作日(班),定點測量每個測點至少測量3次。
室內有固定熱源且室外環境溫度對作業場所影響較小時,高溫可在非最熱月檢測。
原文 ↓
1 術語和定義
1.1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detec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利用采樣設備和檢測儀器,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或)鑒定,掌握其性質、濃度或強度,了解作業人員接觸狀況、時空分布情況,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評價和控制提供數據和依據。
1.2
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detection of theoccupational-disease-prevention facilities
對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相關參數進行檢測,為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提供數據和依據。
1.3
建筑衛生學檢測detection of building hygiene
對建筑涉及的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進行現場檢測,為建筑衛生學評價提供數據和依據。
1.4
正常生產normal production condition
生產工況穩定,生產量達到設計生產能力負荷的75%以上。
1.5
輻射劑量關鍵控制點 radiation dose critical controlpoint
對于某一給定的輻射源或給定的照射途徑,受照相當均勻、并能代表因該給定輻射源或該給定照射途徑,使接觸人員所受有效劑量或當量劑量最高的位置。
2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內容和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檢測前應進行現場調查,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檢測的對象、地點、時機、方式、方法、頻次、數量等,制定檢測計劃。檢測工作流程見附錄A,采樣與測量計劃參考附錄C。
2.1.2 應在正常生產、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狀態和排除人為干擾因素情況下進行檢測。對于主體工程投入運行后,無法在可預見時期內調整工況,生產量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及以上的,檢測應在主體工程運行穩定,防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條件下進行。檢測時注明實際生產狀況。
2.1.3 檢測對象應包括預判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最高的作業人員,檢測地點應包括預判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最高的作業點,檢測時段應包括預判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最高的時段。
2.1.4 采樣和測量前根據檢測計劃,準備滿足采樣和測量要求的儀器,測量儀器應經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2.1.5 本標準所指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附錄C中所列,且同時滿足以下二個條件:①國內外標準中有對應的職業接觸限值;②有通過資質認定(認可)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方法。
2.2 粉塵和化學因素
2.2.1 采樣方式
4.2.1.1 職業接觸限值為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超限倍數的短時間采樣,優先選用定點采樣方式。
4.2.1.2 職業接觸限值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采樣,優先選用個體一次或多次采樣,也可選用定點長時間一次或定點短時間多次采樣,所采集的樣品能夠代表該工作日(班)作業人員的接觸情況。
2.2.2 采樣頻次
4.2.2.1 連續生產,采樣頻次為連續的3個工作日(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
4.2.2.2 非連續生產,采樣次數可為不連續的3個工作日(班),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班)。
4.2.2.3 在短期內難以達到3個生產班次的,采樣頻次至少為1個工作日(班)。
2.2.3 采樣數量
4.2.3.1采集樣品數量至少應滿足控制效果評價的技術要求。
4.2.3.2 職業接觸限值為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超限倍數的采樣,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波動較小,1個工作日(班)至少采集2個不同時段的樣品;接觸時間小于或等于15min/日(班),1個工作日(班)至少采集1個樣品。
4.2.3.3 職業接觸限值為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超限倍數的采樣,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波動較大,1個工作日(班)在濃度較高不同時段分別采集1個樣品,其中應包括濃度最高時段的樣品。
4.2.3.4 職業接觸限值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個體采樣對象的數量參照GBZ 159的要求。
4.2.3.5職業接觸限值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物質,采用定點短時間多次采樣時,應在不同的工作時段分別采集樣品,1個工作日(班)至少采集2個樣品;當接觸時間小于或等于15min/日(班),至少采集1個樣品。
2.2.4 采樣時機
4.2.4.1 在工作日內,應將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段作為重點采樣時段;在工作周內,應將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作為重點采樣日。
4.2.4.2 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隨季節發生變化的,宜將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季節選擇為重點采樣季節。
4.2.4.3 生產過程需要經常進行檢維修操作,檢維修狀態也需進行檢測。
4.2.4.4 原有項目和改擴建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相互影響時,應在影響最大時進行檢測。
2.2.5 采樣對象和地點
4.2.5.1 接觸粉塵和化學因素的作業人員,每種工作崗位按GBZ 159選定個體采樣對象,應包括接觸有害物質濃度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人員。
4.2.5.2 選擇作業人員接觸粉塵和化學因素的操作位或巡檢位作為采樣地點;若作業人員在一個以上工作地點或移動工作時,應根據工作情況在每個工作地點或移動范圍內分別設置采樣點。
2.2.6 樣品采集和運輸
4.2.6.1 采集樣品按照GBZ159的要求操作。
4.2.6.2 樣品采集的同時,應采集空白樣品。
4.2.6.3 采集的樣品在運輸和保存過程中應保證完好,避免污染和損失。
2.2.7 樣品檢測和結果分析
4.2.7.1樣品檢測前應確保該項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方法已被實驗室所確認(或證實),檢測方法的來源包括但不限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例如:已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認可)和計量認證確認的檢測方法。
4.2.7.2 按照GBZ/T 300、GBZ/T192及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樣品測定。
4.2.7.3按照GB/T 8170的要求對測定數值進行修約,出具樣品測定結果。
4.2.7.4 根據職業接觸限值、采樣時段、勞動者接觸時間和樣品測定結果,計算作業人員接觸濃度。
2.2.8 復測
4.2.8.1 接觸濃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在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測。
4.2.8.2 檢測采樣失敗、檢測結果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時,可重新進行檢測。
4.2.8.3 復測的采樣頻次不少于1個工作日(班),其他采樣和測定要求同本標準4.2.1至4.2.7。
2.3 物理因素
2.3.1 測量方式
4.3.1.1 噪聲測量宜選用個體和定點相結合的方式,流動崗位接觸高噪聲或接觸噪聲強度波動較大的作業人員宜選用個體方式測量。
4.3.1.2 手傳振動檢測選用個體測量方式。
4.3.1.3 其他物理因素測量選用定點測量方式。
2.3.2 測量頻次和數量
4.3.2.1 物理因素至少測量1個工作日(班)。
4.3.2.2 定點測量每個測點至少測量3次。
4.3.2.3 個體方式測量噪聲,每個工種選定的測量對象至少測量3個工作班的等效值。
2.3.3 測量時機
4.3.3.1 應在物理因素強度最高的工作日、工作時段測量。
4.3.3.2 室內有固定熱源且室外環境溫度對作業場所影響較小時,高溫可在非最熱月檢測。
2.3.4 測量對象和地點
4.3.4.1按照GBZ/T 189選擇測量對象和測量地點。
4.3.4.2 個體方式測量噪聲,應包括接觸強度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對象。
4.3.4.3 作業人員接觸物理因素的操作位或巡檢位應選為測量地點。
4.3.4.4 測量部位和測量高度應符合GBZ/T 189的要求。
2.3.5 現場測量和結果分析
4.3.5.1 按照GBZ/T 189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測量。
4.3.5.2 按照GB/T 8170的要求對測量數值進行修約,出具測量結果。
4.3.5.3 根據作業人員接觸時間和測定結果,計算作業人員實際接觸強度。
2.3.6 復測
4.3.6.1 噪聲暴露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宜對噪聲強度超過85dB(A)的操作或巡檢位的設備進行噪聲頻譜檢測分析,為整改提供依據。
4.3.6.2 暴露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在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測。
4.3.6.3 復測方法和要求同本標準4.3.1至4.3.5。
2.4 生物因素
2.4.1 白僵蠶孢子檢測
4.4.1.1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白僵蠶孢子時,應對工作場所存在的白僵蠶孢子濃度進行檢測。
4.4.1.2 樣品采集要求同本標準4.2。
4.4.1.3 采用測塵濾膜法檢測白僵蠶孢子濃度,樣品稱重后,將濾膜溶解于乙酸丁酯中形成白僵蠶孢子混懸液,用血球計數板在顯微鏡下計數,然后換算成空氣中白僵蠶孢子濃度(孢子數/m3)。
2.4.2 病原微生物檢測
4.4.2.1 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艾滋病病毒、布魯氏菌、伯氏疏螺旋體、森林腦炎病毒、炭疽芽孢桿菌等病原微生物時,應由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檢測。
4.4.2.2 病原微生物類生物樣品的采集、運輸、分析應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2.5 放射危害因素
2.5.1 一般要求
4.5.1.1 根據輻射實踐、接觸輻射源項的人員居留情況進行檢測。
4.5.1.2 應按GB 18871的要求,將非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開放型工作場所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和非限制區。
4.5.1.3 開放型場所應根據放射性核素的實際用量、毒性組別系數、操作方式和輻射源項狀態修正因子計算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確定場所分級。
4.5.1.4 除審管部門有特殊要求外,所有受到職業照射的人員均應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按GBZ128、GBZ 129實施。
2.5.2 檢測條件和方法
4.5.2.1 檢測儀器能量響應、角度響應、量程范圍、響應時間分布和檢出限等應滿足輻射檢測要求。
4.5.2.2 檢測應選擇額定常用最大工作條件,并考慮投照方向、投照方式和散射體等相關影響因素。
4.5.2.3 應在巡測的基礎上,選擇輻射劑量關鍵控制點進行布點測量。優先考慮人員可達位置、操作控制位等進行檢測和評價。
4.5.2.4 開放型工作場所應檢測人員暴露部位、工作服、鞋帽、物品、地面、臺面和門把手等易污染處的表面污染水平,對進出輻射控制區或監督區的物件應進行表面污染水平檢測。優先采用表面污染直接測量方法,直接測量方法不易實現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間接測量方法。
4.5.2.5 放射性核素在空氣中以放射性氣溶膠形態存在時,應通過空氣采樣或其他適宜方式采樣,輔以放射化學及γ能譜、α能譜等分析方法,獲得場所及其周圍空氣中的放射性核素種類和濃度。按GBZ 129確定年攝入量限值,并計算導出濃度管理目標值。
2.6 其他因素
2.6.1 其他因素中的金屬煙檢測參考化學因素。
2.6.2 井下不良作業條件的溫度、相對濕度、風速檢測參照GB/T 18204.1,粉塵和化學因素檢測參照本標準4.2,照明檢測參照GB/T 5700,噪聲測量參照GBZ/T 189,存在職業高氡暴露場所檢測參照GB/T 14582。
3 建筑衛生學檢測內容和檢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應在建筑相關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進行檢測。
3.1.2 測量時應選擇典型的工作場所或地點,一般選擇工作人員主要的停留位置、操作位置或工作區域。
3.1.3 評價期間至少測量1次。
3.2 采光測量
3.2.1 對完全利用自然采光的室內工作場所進行采光測量,測量場所參照GB 50033或相關行業標準所涉及的場所。
3.2.2 采光測量應包括但不限于采光系數、亮度。
3.2.3 測量要求、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及測量位置符合GB/T 5699的要求。
3.3 照明測量
3.3.1 在結合采用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室內工作場所、單純采用人工照明的室內外工作場所進行照明測量,測量場所參照GB 50034或相關行業標準所涉及的場所。
3.3.2 室外工作場所照明測量應在清潔和干燥的路面和場地進行。不宜在明月和測量場地有積水和積雪時進行。
3.3.3 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白熾燈和鹵鎢燈應燃點15min;
——氣體放電燈一類光源應燃點40min。
3.3.4 照明測量應包括但不限于照度、照度均勻度。
3.3.5 測量要求、測量儀器、測量方法、測量位置應符合GB/T 5700的要求。
3.4 通風和空氣調節測量
3.4.1 采用空氣調節的工作場所、封閉式車間應測量室內新風量,或參照設備技術參數計算室內新風量。
3.4.2 根據工作場所總新風量和人數計算人均新風量。
3.4.3 測量儀器、測量方法、測量位置參照GB/T 18204.1和GB/T 16758要求。
3.5 采暖測量
3.5.1 在采暖設施使用條件下對室內采暖溫度進行測量。
3.5.2 測量時應選擇典型的工作地點和生產輔助用室。工作地點選擇工作人員主要停留位置、操作位置,生產輔助用室選擇辦公室、休息室、就餐場所、浴室、更衣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盥洗室等。
3.5.3 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參照GB/T18204.1要求。
3.6 微小氣候測量
3.6.1 微小氣候測量應包括溫度、風速和相對濕度。
3.6.2 測量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設置系統式局部送風的高溫工作地點、空氣調節廠房和封閉式車間。
3.6.3 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參照GB/T18204.1要求。
4 防護設施檢測內容和檢測要求
4.1 防塵防毒設施
4.1.1 一般要求
6.1.1.1 應在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后,在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情況下,對建設項目作業場所防塵防毒設施進行檢測。
6.1.1.2 檢測時應避免氣流干擾。
6.1.1.3 每個項目至少檢測1次。
4.1.2 全面機械通風
6.1.2.1對全面機械通風設備檢測時,同一場所內相同參數設備依據運行狀況確定檢測數量,1~3臺設備檢測至少測量1臺,4~10臺設備至少檢測2臺,10臺以上至少檢測3臺,不同參數設備均應檢測。
6.1.2.2全面機械通風應測量機械進(或排)風口的平均風速和截面積,計算全面通風量,核算換氣次數。測量方法參照GB/T16758執行。
6.1.2.3如現場難以實施檢測時,可參照設備技術參數計算最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等。
4.1.3 局部通風
6.1.3.1應對密閉罩的防護效果進行評估,必要時對管道內風壓和風速進行測量。
6.1.3.2 應對柜式排風罩、外部吸氣罩和接受吸氣罩的罩口風速進行測量,測量方法參照GB/T16758執行。
6.1.3.3 應對吹吸罩兩端罩口風速進行測量,測量方法參照GB/T16758執行。
4.1.4 凈化效果
6.1.4.1通風除塵、排毒凈化裝置出口布置在室內的,應對凈化裝置出口有害物質濃度進行檢測。
6.1.4.2如現場難以實施檢測時,設備設施的凈化效果可參照設備驗收報告中的相關技術參數進行評估。
4.2 物理因素防護設施
4.2.1 應在正常生產且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情況下,對物理因素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進行測量;條件允許時,可對防護設施安裝前后物理因素強度進行測量。
4.2.2 如現場難以實施檢測時,可參照設備技術參數進行評估。
4.3 放射危害因素防護設施
4.3.1 應在正常生產且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情況下,對放射因素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進行核驗。
4.3.2 依據冗余、多樣和相對獨立性原則,對建設項目相關的輻射防護縱深防御措施進行必要查驗。
來源于職業衛生與職業醫學